此次修改,从总的方面来讲,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宏观上,保险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实现了法律之间各居其位、各施其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 此次修订删除了2002年保险法的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该条内容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重复。这样规定,与其说是立法资源的浪费,不如说是立法领域的重复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可以调整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此次修订,将此条予以删除,使保险法回归原位,不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缠不清。 对保险合同章与保险公司章的部分修订,使保险法与合同法、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更趋于和谐一致。 将人身保险合同移置财产保险合同之前,纠正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此次调整,终于让“人权”回归本位,体现了“以人为本”,大而广之地说,保障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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