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1号文: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不得不关
新31号文: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不得不关
作 者:炒作
更新时间:2017-03-20 00:00
最新章节:第5章

作者:中国财税浪子王骏 发表于中税网财税道杂志2009年4月号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房地产行业的所得税制度体系进行了充分完善。  关注1.适用范围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这里的企业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其财税处理的影响很大,需要重点学习与把握。我们中税网的客户群中有不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如果涉及房地产业务应当及时关注我网对新31号文件的释义和解读。任何一个企业,只要其从事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就要受到国税发[2009]31号的约束。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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