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3重视文化差异提高商务谈判效果高 立平竞争的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笔者认为,对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扩大理解为“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而对于并不导致引人误解的纯粹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另行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而不应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者斗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提出如下修订意见: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或可能导致引人误解的其他宣传行为”。以上是笔者对本课题所进行的粗浅的研究和探讨,基于笔者理论及实务水平所限,还存在不少缺点和错误,尚需各师长、各同行批评指证。笔者希望本文能起到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第1章 | 第2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