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汇编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1994年5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9号一、关于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的征税问题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