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多钱粮,但主上掌执事、抬轿校尉原来既无穿绣衣之处,若绣制两千件衣服,亦难得到同类之缎匹。今既值钱粮缺少之际,若以次等缎织成颜色好、花样鲜明者,似于节省钱粮亦可有益。如此,特请咨行江宁、杭州织造官员,命将做校尉服色之红缎,织成与二两五钱、三两、四两、五两此四等衣服各一件之价钱相等而颜色好、花样鲜明者,从速送来,俟送到时查看定议奏闻等因具奏。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并已咨行江宁、杭州织造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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