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令 第135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1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