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2000年1月28日 审计署令 第1号(之三)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第1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