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识学上的我法义 定 梵文对“我”有三种定义:一补特伽罗(数取趣即人),二阿得摩(神我灵魂),三补噜沙(人、人格),都可以译作我。我的含义有四;一,主宰义,即支配者。如说我行,我坐,我作,是表示内有自我的支配,又能支配他人,一般的人都有这种感觉,二,常住义,我的身体虽有死坏,而“我”是常住不灭不坏的。如说精神不死,此精神即我的代名词,三,自在义,我能自在作用,不受任何束缚的,四,一体义, “我”是只有一个的,决无二体,故不变异。这四种意思中,以第一主宰义为主。 ‘法”有二义:一,轨义,就是轨生物解,二、持义,任持自性。我们在这世间,不论看到什么,听到什么,总能生起一种。见解,这是一株兰花,那是一种鸟音等等。各有它的规则,使人对它了解,所以名“轨生物解。”能够轨生物解的万法,还有它的一个特性,就是始终保持它的自体,不失不坏。我们对于万物的认识,不可能说百分之百正确,有时可能会认识错了,如将鹿错认为马,将紫红错认为大红,将竹认为扫‘蔗等。尽管我们对它的认识是错误的,但它本身仍然保持它的自体,亦即鹿仍然是鹿,并不因为我们把它看成马就变成马,竹仍然是忤并不因明为我们把它看成甘蔗就变成甘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