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衔接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为做好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小型工业企业执行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为了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自原《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小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之初,应当按照新制度中有关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标准全面清查资产和负债。对于清查出的损失,经企业管理当局批准(如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坏账准备”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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