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汇编国务院关于修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发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二、第四条修改为: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1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