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外资部分
8-外资部分
作 者:竹水冷
更新时间:2018-10-14 00:00
最新章节:第2章

审计定性与处罚八、外资部分目录1.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挤占挪用资金3.挪用滞留项目资金4.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5.虚列投资支出6.挤列项目投资(项目外挤列项目内、老工程抵项、追溯期前抵项等)7.违规出借项目资金8.物资设备采购不当(包括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物资设备不适时、不适用、不经济)9.计划外投资(包括超设计或概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10.挤占、挪用还贷准备份1.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定性依据: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签定的贷款(援助)协议、财政部与省政府及省与各市逐级签订的转贷协议(下同),有关项目具体管理规定。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处理指导原则》(审办外资发[1999]5l号)第l条“对虚报冒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基金,应责成项目单位将冒领资金划转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留待国际金融组织处理,或由项目单位以后凭合格单据提取。”第7条“问题事项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因贪污受贿、倒买倒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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