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汇编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含补充内容)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53号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认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 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2.乙类卷烟 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3.雪茄烟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在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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