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南方周末 2004-12-02 11:42:55 回应与挑战 □刘山鹰 2004年11月18日,我在《南方周末》视点版发表《从宪法看“个案监督”》(以下简称《从》文)一文,主要从现行宪法有关条文出发,回答一些以司法独立为名而反对个案监督的观点。11月25日,贺卫方教授在《南方周末》视点版发表《异哉所谓个案监督问题者》,“坦率地提出一些商榷意见,目的都在于深化对这个重大问题的理解”。 贺教授是知名的法学家,能就此问题与我商榷,我非常感谢,因为现在的学术批评实在是太少了。 一、宪法第126条和第71条究竟应如何理解 我在《从》文中认为,有的学者引用宪法第126条来排斥人大对个案问题的监督是不成立的。理由在于,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条文的表述是列举式的。在这列举式的表述中,并不包括人大和检察院,因此认为人大和检察院一样,享有对于法院的个案监督权(检察院是法定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个案监督权是理所当然的)。...
第1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