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作 者:着凉
更新时间:2019-09-09 00:00
最新章节:第1章

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已于2001年8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经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问题规定如下: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适用本安排。...

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