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 者:热带雨淋
更新时间:2019-09-09 00:00
最新章节:第2章

(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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