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 者:不言败
更新时间:2019-09-09 00:00
最新章节:第1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号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1章